邵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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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辞职?来看看怎样的辞职才有经济补偿!

发布者:邵长青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453人看过

  一言不合就辞职?来看看怎样的辞职才有经济补偿!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首先说明一点,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只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要看员工的辞职理由是什么。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律师或裁判机构。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三、“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员工提出“被迫辞职”,但公司拒收“被迫辞职”通知书怎么办?

  如上所述,有5种情形下“被迫辞职”也是需事先通知一下公司的。为了举证的需要,建议使用书面方式通知。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被迫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被迫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注意:不宜使用民营快递公司快递文件,建议使用EMS,这不是为EMS做广告哦。

  五、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如果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说明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认为员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员工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这时,员工得好好想想,怎么说服仲裁员或法官自己是因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而被迫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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