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凤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赌博犯罪法律解析

发布者:周广凤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20人看过

赌博犯罪法律解析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解析

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实践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目前我国法院对是否构成赌博罪还是其他娱乐行为,除要求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抽头渔利、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直接参赌获利、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三、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资予以追缴。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