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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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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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形

作者:陈桂鲜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0次举报
2022-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陈桂鲜律师,已从业10余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得到了多位当事人的好评.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劳务.有法律问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滇同(镇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侵权、工伤赔偿
云南滇同(镇雄)律师事务所
1530620********8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侵权、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