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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怎么处理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97人看过

一、处理离婚房产要考虑的因素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

2、保护房屋产权,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住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为减少矛盾、促进住房问题的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二、离婚房屋增值怎么处理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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