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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2人看过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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