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不仅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时,最好能对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做个明确的约定,严格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减少离婚后因债务问题而再起的财产纠纷。同时如果你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偿还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看来,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