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调查取证难。继承公证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撑,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办理继承的财产的情况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明材料。遗嘱继承的,还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等。这一系列的证明材料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由公证员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这一环节中,尤其是对被继承人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的当事人为了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制度对公证做假证者惩治力度低,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伪证者轻者要受到司法强制措施制裁,重者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难逃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却惩治力度很低,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经常出现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这在继承公证中也不罕见。原因很简单,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公证中的作假证者,没有规定刑事制裁。
另外,在继承权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人的审查和确认也存一些问题。前不久在本处,有一位老人要求查实自己在2004年左右在本处办理的公证,我们经过档案查实发现,在2004年,该当事人办理过一份放弃继承某财产的声明书,但是在该遗产分割时,该当事人要求继承该遗产,其他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产生问题和纠纷。该当事人对此放弃继承声明书提出疑义,说她当时没有明白这是怎么回事,糊里糊涂的就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这类情况也许并不多见,但是确实是存在的。因此,在对放弃继承权人的审查中就要特别注意:对放弃继承人身份的审查,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对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意愿的审查,并且告知,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尤其在房产继承中,由于房产增值快,不乏放弃继承人后悔放弃继承的,因此在放弃继承受理时,除了谈话笔录,放弃继承声明书等签字确认外,可以适当的留取一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