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加速行驶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88人看过

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某市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严重撕裂、右侧肋骨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呼吸困难。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分歧】

加速行驶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分析,陈某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因顾某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陈某便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由此可以得知,陈某已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分析,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为尽快摆脱纠缠,明知会造成顾某的伤害结果,即使看到顾某不放手却依然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由此可以看出,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但也不排斥的,即持放任的态度。

最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在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他自认为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