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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5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民与朋友相约到KTV去“放松”一下,便开始玩牌赌博。被害人邓某手气欠佳,将身上仅有的两万元现金全部输完,额外欠被告人李某民赌债一万元,并立下字据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两个月后被告人李某民多次催缴欠款后仍不见邓某归还,便将被害人邓某扣押至一处废弃砖厂,并向被害人邓某的家人索要一万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民成立绑架罪。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被告人李某民以索要赌债为名扣押被害人,并向其家属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勒索行为,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民成立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民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扣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并不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因此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是作为非法拘禁罪认定。

其次,虽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法益都是人身自由,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却存在明显区别:绑架罪为了勒索财物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量刑上,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也更为严格,两罪量刑幅度相差较大。而为索要赌债扣押他人,赌债虽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债务,但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被害人承诺过的债务,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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