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化名)驾驶大型客车,从福清市东瀚镇往融城方向行驶至305省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林某(化名)驾驶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中型客车上的驾驶员林某及3名乘员死亡,两部客车上的多名乘员受伤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所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键是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能否认定有自首情节。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程某肇事后在案发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无论罪名如何确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有责任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现场抢救伤员,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
我国1997年刑法第67条设立的自首制度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这一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同个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服法的表现。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作为自首是否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除了应当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自首制度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了双重规定。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分则第 390条、第392条分别在第二款又规定了行贿人、介绍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当适用于分则的一切条文,除非该分则条文有特别规定。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刑法或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无自首的特别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肇事后不得逃逸是刑法赋予肇事人的义务,刑法从反面规定了这一义务,即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的,将会遭受法定刑升格的刑罚后果。如果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可为亦可不为”,则行为人不为此事之时,不应遭受法律制裁。因此可以认为,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是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肇事后不逃逸,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案发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者于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向有关机关报告,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行为可以构成自首。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速度,以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惩治顽固的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预防作用;再次,自首制度兼具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双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就本案而言,在我国目前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从鼓励的角度出发,将在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