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蒋XX诉被告段X、段XX、第三人XX财产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交通工具的剧增,出现交通事故就会产生索赔事宜。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对方适格主体、适用法律、索赔(包括保险理赔)技巧等情况,如何更好的行使请求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以下的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案情]
2011年7月11日21时30分,被告段X驾驶车辆行驶至郫县犀浦镇西南交大路口时,与原告蒋XX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郫县交警大队于同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段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车辆经维修后,段XX支付了维修费用,但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双方及第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为人民币15444元的鉴定结论,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诉至郫县人民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院判决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应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或者垫付,而应当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
律师在代理索赔案件中,需注意索赔的技巧及法律适用;经过本律师的成功代理,法院虽依法采纳了我方的意见,依法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但该判决以车辆贬值损失为间接损失,未将第三人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本律师对此持不同意见:车辆贬值损失系直接损失,此意见既有理论基础,又有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
[评析]
车辆贬值损失系直接损失,其依据为:
一、理论依据:
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可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对其尚无权威定义,实践中一般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维修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应获得支持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关于损失的本质,理论上有利益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等不同主张。利益说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了计算标准,即以总财产的变动为根据,比较损害事实未发生和发生后的财产状况确定差额。实质上就是注重市场价格确定损失。这种学说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用,证明了其合理性。车辆贬值损失恰好符合利益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也必然受到影响。因为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正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其舒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下降;汽车市场对于有事故之汽车,估价必较原无事故者为低,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此,车辆虽经修复,但是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也未必完全获得赔偿,此差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这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损失。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其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是一个法理上的区分,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对财产损失来说,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则需要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并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在本案中,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交易贬值损失,因为这一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应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车主固有财产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
第三、车辆贬值损失具备量化的条件。在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中,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鉴定结论是指就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运用专门学识、经验和技能进行分析所作出的结论。对于受损车辆损坏到何种程度才算贬值,具体贬值多少,应该如何衡量,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但因为受汽车贬值与否。贬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时间点为基准的。而在特定的时间点,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以及特定的事故车总会存在相对特定的市场价格。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能够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估价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职业分类中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并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工商管理部门也核准了从事旧机动车的评估鉴定的公司的合法性。因此,本案中法院在无法否定依据依法成立的评估鉴定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采信了该证据并据此确认车辆贬值损失。
二、法律适用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法院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该类案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就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