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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政策性违约”的特点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78人看过

由于房屋买卖双方对国家调控可能性的预见不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这些合同重要履行事项如果因政策变化导致被迫变化时,如何采取补充性措施缺乏明确约定,从而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障碍,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买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是主张退房的一般为购房者,退房的理由基本是无力支付过高的首付款或无法承担提高的贷款利率。

但从购房者退房的真实目的来看,可能存在不同:部分购房者确实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解决首付款及利率问题,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被迫提出解除合同;部分购房者则并非在经济能力上真的无力解决上述问题,而是看到国家出台严厉措施后,房价有可能进入下降通道,便选择以“搭顺风车”的方式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二是纠纷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多为近期新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从“政策性违约”纠纷涉及的合同来看,基本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政府出台有力的楼市调控政策之前,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在政策出台之后。存在上述时间跨度的房屋买卖行为均有可能由于贷款购房者无力支付提高的首付款而停止交易。因此,此类纠纷在短期内将具有一定普遍性,并可能呈现集中爆发的趋势。

三是房屋买卖合同对政策变化明显缺乏预期,对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合同履行重要事项可能发生的变化缺乏应对约定。

四是争议焦点在于因政策调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该类纠纷中,房屋购买人和出卖人对于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的事实一般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购房人认为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构成真正的违约,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无须承担责任,其已交纳的定金等款项卖房人应当予以返还。而卖房人则认为虽然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但并非无法履行,双方应当根据政策相应调整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人已经交纳定金,则根据定金罚则,定金无须退还。

编辑点评:房屋按揭贷款利率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现实中对这种政策性的调整,购房者往往是有苦难言。当然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调解的产物,也有利于政策的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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