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离婚,当事双方必须到结婚时的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办理诉讼离婚的,提出离婚的原告方也必须亲自到庭。随着人员流动愈加频繁,许多夫妻早已远离户籍所在地,而是在经常居住地工作、生活。比如一对夫妇,一方在内蒙古,另一方在海南,双方户籍所在地又在南京,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办理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就必须千里迢迢地回到南京,这其间发生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社会资源成本将是不小的。如果放大到整个社会,这种损失就更为巨大。
那么,如何去除前述弊端,从制度设计上降低个人和社会成本?
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或是到庭参诉,个人认为,除了为了婚姻登记人员可以调解双方外,主要还是为了保障登记机关或是法官收到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除了当事人亲自到场外能做到这一点外,其实借助公证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
具体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办理离婚手续地的亲友或是律师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或是代当事人到庭,通过公证的方法完全可以保障委托的真实性以及登记机关和法官收到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样,降低了个人离婚成本的同时,大大降低了离婚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