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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5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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