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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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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品房欺诈的四个要件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15人看过

据悉,目前商品房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民事诉讼中占首位。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为此,有关专家为消费者支招认定商品欺诈。据介绍,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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