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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婚前一方给予的彩礼如何处理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5548人看过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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