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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定金罚则应当如何适用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因被告转让的设备存在纠纷,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继而双方就何时及如何交接重新进行了协商,但是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尚未就上述问题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转让的设备转卖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朱某诉称:二被告合伙经营某洗涤服务部,2011年6月份,二被告找到原告,想把某经营部转让给原告,通过协商,2011年6月24日,原告朱某支付给被告定金12000元,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转让协议。2011年6月30日晚上,原告带工人去被告处调试设备和洗涤服装,中途有人阻止原告使用设备,称设备是他所有,不允许原告使用和生产。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将转让的设备抵押给了他人。第二天上午,被告表示会将抵押一事处理好后办理移交手续。2011年7月20日,原告得知被告将某洗涤服务部转让给了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拒绝返还。同时,2011年6月30日晚上,被告还向原告借款34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及借款3400元,合计27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和王某合伙经营某洗涤服务部。2011年6月,原被告就某服务部转让事宜进行协商,2011年6月24日,原告朱某向二被告支付了定金12000元。并约定转让价款为180000元。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签署了转让合同,约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某洗涤场的设备机器全部转让给朱某,转让费用为180000元,朱某于2011年7月1日起接手。同时双方约定180000万元转让款分期给付,2011年7月1日原告朱某应付转让款80000元。2011年6月30晚,原告朱某至某洗涤服务部对设备进行调试,期间有人出面阻止,称设备已经被抵押。后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于 2011年7月1日早晨将相关问题解决,并告知了原告,原被告双方并就何时进行交接进行了重新协商,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2011年7月16日被告将某洗涤服务部转让给了其他人。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因被告转让的设备存在纠纷,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继而双方就何时及如何交接重新进行了协商,但是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尚未就上述问题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转让的设备转卖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称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其产生损失6000元,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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