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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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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前妻房产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2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前夫在前妻外出打工期间,擅自将前妻所有房产退还原房屋所有人引发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孙XX两被告所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驳回了原告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钟XX与孙XX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2月1日,两人从安徽省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购得住宅房一套和门面房一间,总价款为人民币91000元。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房款40000元,余款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交齐,孙、钟二人最高付房产交易费2000元。1999年8月,钟孙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住房和门面房产权均归钟XX所有,在钟XX未将房屋出售前孙XX享有使用权。离婚后,钟XX即外出打工。

2000年7月26日,孙XX在未经钟XX同意也未给钟XX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与环卫处达到成书面协议,约定:孙XX自愿将门面房退还给环卫处,并由环卫处暂退2000元给孙XX,还约定由钟XX与孙XX双方经法律程序解决后一并退还余下的款项。2007年12月,钟XX回到明光,发现孙XX已将门面房交还给环卫处且环卫处已将该房另售他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退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判令环卫处返还其房屋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钟XX、孙XX与环卫处在1998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余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好后交齐。1999年8月孙XX与钟XX在离婚协议中又明确约定住宅房、门面房产权均归钟XX所有,在钟XX未将房屋出售前孙XX享有使用权,因而,2000年7月26日,环卫处在明知孙、钟二人离婚后门面房产权归钟XX所有的情况下仍与孙XX签订退房协议,故该协议无效。钟XX要求环卫处返还门面房并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该门面房已由环卫处出售给他人,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钟XX可另案起诉。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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