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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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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履行赠房承诺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21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

2006年,白某(男)和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白某结婚前在朝阳区某地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海淀区某地购买了一套住房。李某要求白某把其婚前所有的朝阳区某地房屋赠送给自己,当时白某口头允诺,同意给李某,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李某反复要求白某去办理,白某以各种理由没去办理过程手续。日前,李某认为白某说话要算话,不能违约,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白某履行约定,将朝阳区某地房屋过户到她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判决】

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个人财产转移,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三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公证才有保证,即使有夫妻的财产约定协议书,也不一定有保证,因为将来对方都有可能主张财产约定协议书里面财产归属也是赠与行为,就有麻烦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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