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例】
杨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陈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一日,陈某在麻将室认识了白某,白某同意借钱给陈某,条件是如果到期陈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白某。陈某表示同意,并希望白某不要告诉妻子杨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陈某就写下一欠款条,并承诺在2个月内还清,白某也如期的把钱借给陈某。陈某把白某借的钱输光,到期后,陈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白某。直到白某上门要收房,杨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就此,杨某与白某争持不下,杨某坚决不搬,坚决说没买过房。随后,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白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陈某应当取得杨某的同意。陈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白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陈某与白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示】
房屋属于夫妻重大财产,处理重大事务的时候必须要夫妻双方合意,一方不能擅自处分,也不能行使“一方代表权”。取得房屋一方要保证房屋的构成条件具备三个“善意购买”在主观上要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不能低于市场价很离谱,“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使具备前面2个条件也是不可以的。三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即使知道被一方擅自处分,也无权主张追回房屋。当然,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只能有擅自处分的一方进行补偿。预防的方式,就是在房产证写2人的名字,这样一方擅自处分就很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