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飞哥:
姚律师,您好。我因为做生意要资金周转,就去贷款公司申请了借款五万元,虽然借款合同上是写了月利率是两分,但是贷款公司还要我承担每月一分的服务介绍费。现在我已经把本金五万元及每月的利息都归还了,但公司还在催我支付服务费,对服务费部分我可以拒付吗,该公司的服务费部分是不是属于高利贷呢?
姚律师:
网友你好,根据你刚才的陈述。贷款公司要求支付每月两分的利息也就是年利率为24%,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了,并且你并没有过支付每月一分的服务费,因此贷款公司要求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受到法院支持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属于高利贷范围,你完全可以拒付的。
法律小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