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luck:
姚律师,您好。我们结婚五年了,婚前我购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二十万,后期采取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子产权登记在我自己名下,结婚后一直是我自己独自归还按揭款。现在我们两人考虑离婚,我想问问这套房子是不是就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呢?
姚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该房产系你一方婚前单独出资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且不动产产权登记于你一人名下,婚后虽然是用你自己的收入归还贷款,但是你们双方并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因此仍认为系你们双方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首先对该房屋处理由你们双方协商,如无法协商的,一般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将该房屋判给你,但你应根据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房产增值价值,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对方补偿款项。
法律小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