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auk:
姚律师,您好。我们四年前办理结婚酒席后同居在一起并生育一小孩,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两人感情不和。请问我们是不是事实婚姻,分开需要去办理离婚手续吗?
姚律师:
首先,应明确一下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生了小孩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可视为事实婚姻。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从网友的情况来看,你们两人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只是同居关系,双方可在对孩子抚养协商一致后解除同居关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小常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