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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堆放的物件致路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02月07日 | 发布者:李显诗 | 点击:5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王某在万源市庙垭乡一公路旁经营石厂,名为隆都石刻城。被告将修碑等石头堆放于隆都石刻城门前以及门前紧连的公路边。2016年被告王某承揽了案外人秦XX(原告王某某老公秦XX的哥哥)的墓碑修刻。修刻结束...

案件描述

      被告王某在万源市庙垭乡一公路旁经营石厂,名为隆都石刻城。被告将修碑等石头堆放于隆都石刻城门前以及门前紧连的公路边。2016年被告王某承揽了案外人秦XX(原告王某某老公秦XX的哥哥)的墓碑修刻。修刻结束时,因被告修刻的墓碑碑文刻有错字和刻漏掉的字。秦XX家住万源市太平镇,便委托原告王某某去办理修改碑文之事。2017年3月7日约中午,原告王某某走到被告王某经营的隆都石刻城门前处,在被告王某堆放在公路边的石头场所地受伤。当时原告王某某老公和被告王某的父亲在场,王某的父亲给被告王某打电话,被告王某找车和支付1500元将原告送至四川省达州市骨科医院医治。

  l律师点评:被告王某经营的隆都石刻城,将修刻的石头堆放在其石刻城场内场外。其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包括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王某某因被告经营隆都石刻城堆放的石头致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原告因此产生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本案中,原告78岁高龄,接受他人的委托,办理修改错字之事,其石刻城的危险程度理应知道,其受伤自己具有一定的过失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5%)。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王某在万源市庙垭乡一公路旁经营石厂,名为隆都石刻城。被告将修碑等石头堆放于隆都石刻城门前以及门前紧连的公路边。2016年被告王某承揽了案外人秦XX(原告王某某老公秦XX的哥哥)的墓碑修刻。修刻结束时,因被告修刻的墓碑碑文刻有错字和刻漏掉的字。秦XX家住万源市太平镇,便委托原告王某某去办理修改碑文之事。2017年3月7日约中午,原告王某某走到被告王某经营的隆都石刻城门前处,在被告王某堆放在公路边的石头场所地受伤。当时原告王某某老公和被告王某的父亲在场,王某的父亲给被告王某打电话,被告王某找车和支付1500元将原告送至四川省达州市骨科医院医治。

  l律师点评:被告王某经营的隆都石刻城,将修刻的石头堆放在其石刻城场内场外。其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包括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王某某因被告经营隆都石刻城堆放的石头致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原告因此产生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本案中,原告78岁高龄,接受他人的委托,办理修改错字之事,其石刻城的危险程度理应知道,其受伤自己具有一定的过失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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