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和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取名郑某甲,小孩两岁前原、被告共同在抚养,之后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未履行义务。被告有不良嗜好,吸食毒品,2013年进过戒毒所,2014年基本上在戒毒所戒毒,2015年3月再次强制戒毒。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综上,为小孩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1非婚生女郑锡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未办结婚证同居属实,在同居生活期间我们有房子,钱也都给了原告,他怎么不说。除了在戒毒所之外,小孩都是我抚养的,双方有感情,所以我坚决不会同意将抚养权给他。我现在不能养,但我弟弟有这个能力抚养。
判决:
非婚生女郑某甲由原告郑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性质属同居关系,郑锡睿为双方的非婚生女。由于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且被多次被依法强制戒毒,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其非婚生女郑锡睿由其抚养,应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和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取名郑某甲,小孩两岁前原、被告共同在抚养,之后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未履行义务。被告有不良嗜好,吸食毒品,2013年进过戒毒所,2014年基本上在戒毒所戒毒,2015年3月再次强制戒毒。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综上,为小孩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1非婚生女郑锡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未办结婚证同居属实,在同居生活期间我们有房子,钱也都给了原告,他怎么不说。除了在戒毒所之外,小孩都是我抚养的,双方有感情,所以我坚决不会同意将抚养权给他。我现在不能养,但我弟弟有这个能力抚养。
判决:
非婚生女郑某甲由原告郑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性质属同居关系,郑锡睿为双方的非婚生女。由于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且被多次被依法强制戒毒,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其非婚生女郑锡睿由其抚养,应予以支持。
李显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