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某花与被告郑某流、韦某莲之子郑某通于2011年3月31日结婚,同年8月29日生育原告郑XX。2011年12月30日下午6时许,郑某通驾车从大化县城往周鹿镇石塘村方向行驶至水利渡槽路段时,因附近采石场开石炮,不幸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中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的家族亲友与致害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原、被告家属获得赔偿款32万元,其中的2万元是作丧葬费之用,余下的30万元致害方说明是付给家属的赔偿金,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该款项一直由被告郑某流、韦某莲保管。对该款项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12月26日,原告林某花、郑XX起诉,要求被告郑某流、韦某莲支付给两原告抚养费及赔偿金共187899元,其中:原告郑XX的抚养费75798元,应得赔偿金56050.5元;原告林某花应得赔偿金56050.5元。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30万元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致害方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原告林某花、郑XX和被告郑某流、韦某莲作为死者郑某通的近亲属,均属赔偿权利人,均对30万元的赔偿金享有一定份额。因致害方赔偿时未明确赔偿项目和数额,原告郑XX系死者郑某通唯一的被抚养人,故在分割30万元赔偿金时首先应留足其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11元计算,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37899元(4211元/年×18年÷2)。扣除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余下的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适当分割,鉴于林某花、郑XX、郑某流、韦某莲均是死者郑某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郑某通的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基本相当,故余下的赔偿金262101元应由林某花、郑XX、郑某流、韦某莲平均分割为宜,各人所得的份额为65525.25元。据此,林某花、郑XX要求郑某流、韦某莲支付应得份额的赔偿金,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数额因计算有误,应予以调整;而被告郑某流、韦某莲占有林某花、郑XX应得赔偿金的份额,并以林某花不同意郑XX由其抚养为由拒不兑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流、韦某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林某花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返还给原告林某花;二、被告郑某流、韦某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郑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7899元、应得的赔偿金份额65525.25元,共计103424.25元返还给原告郑XX。
【评析】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 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来源:马山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