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英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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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者:贺英娟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346人看过

   医疗行为本身因人类的认识、科学技术的发展等而具有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不成功的医疗行为都构成医疗事故。现阶段,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疾病都能够得到很好的治疗,因此,在遇到诊疗失败的情形后,患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这种结果,这就导致了医患双方产生矛盾,并随着媒体的发酵而放大。当然这并不能排除部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造成医疗事故,使得患者和家属遭受巨大的精神创伤。

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等,本律师已在其他文章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哪些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上述情况下,除意外,医疗机构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非法行医的,患者及家属可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特别提醒:除上述情况外,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义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是同一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当然,这种注意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并不能全部穷尽。因此,要根据该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医疗技术、医疗措施、注意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时期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同一标准。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⑵.专科水平;⑶.地域差异;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⑸.医疗紧急性;⑹.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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