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重要条款审查技巧
一、合同主体条款
一、特许人的资格
1.自20117.5.1起,从事特许经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其他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二级特许经营人必须是企业。实践中多为代理合同、经销合同。
例如。田婆婆洗灸堂,号称成都几十年的老企业,做中药洗浴,属于联合企业,最多全国有300多家加盟商。田婆婆和王见琴签订代理合同,王见琴负责成都区域内的代理发展。法院认为双方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王见琴是个人,没有代理资格,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特许人作为成年人有注意义务,责任三七开,即退费70%。
3.合同主体和实际经营主体不同。自然人考查项目,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设立企业经营。特许人的风险:被特许人侵权时,特许人维权难,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无法根据合同追究责任。
合同必须承诺:被特许人不以个人名义实际经营的,必须保证实际经营人和特许人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并且被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许经营费用
1.加盟费——特许经营初始费,指授权时被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是特许人所持有的经营资源的价值。数额、缴纳方式由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加盟费是否应当退还?
性质上属于资格费,取得使用经营资源的资格,权利用尽。非因特许人原因导致被特许人继续经营的,该费用不予退还。
2.管理费、支持费
约定固定费用,如每月3万
根据营业额的比例确定
固定数额+营业额的比例
3.广告基金
按照营业额的2%以下
该基金所有权属于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人只是暂时的管理,支出后要及时向加盟商通报。
4.保证金。防止被特许人损害经营资源,一般到期后返还给加盟商。
违约保证金、侵权保证金。保证的功能应当覆盖违约和侵权,不建议采取列举方式。
案例。上海某公司和唐扣平,加盟费的性质认识不同。
四、培训与支持条款
1.辅助义务。
2.义务过重,无法履行的风险
案例。1.约定代为提供场地租金2.约定代为办理医疗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