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英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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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借款的保障——保证人

发布者:贺英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41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2年8月26日经甲、乙介绍原告同被告认识,并由甲、乙二人担保,被告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无借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甲、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嗣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将借款利息清付至2014年5月26日,本金分文未付。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借款100000元整以此保证。如果还不了由法人丙承担归还。丙在此承诺书中注明:以上情况本人愿承担,并签名、盖章。

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甲、乙、丙对被告承担的上述清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实践中,借款纠纷胜诉率非常高,但追回欠款的比率非常小。最大的原因就是欠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包括欠款人无财产、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或财产不宜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除了损失本金利息外,还包括为追回欠款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

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债权到期可以顺利实现,最好在借款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以担保自身债权。

本案在起诉前就已确定借款人无还款能力,原告在本律师的指引下积极联系甲、乙、丙,他们分别出具了书面的保证承诺。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经多方查询,仅甲方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才保证原告有效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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