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英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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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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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追索同居费用被驳回

发布者:贺英娟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11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女方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2014年5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接到法院电话后,被告非常着急,委托本律师代为答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领取起诉状、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并及时联系被告了解实际情况。原来,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以其名义在中国邮政办理了存折,存入30000元人民币,将密码告知被告后交由被告保管。期间,被告因生病、日常生活消费30000多元。分手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该款项属于借款,应当归还。

办案过程

了解案情后,本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合意;

2.同居期间,原告将存折及密码告知被告,明显允许被告使用;

3.被告将上述款项用于医疗、日常消费,属于同居期间的正常消费;

4.被告仅有存折,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承认被告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以及用原告告诉的密码支取存款这一主张,据此可知,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其次,原被告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债权债务均未作约定。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及事实,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返还借款之主张,故对原告请求返还借款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分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互相之间的赠与及同居期间的花费,一般不能因为分居而主张追回。

同居期间的工资等收益一般也不属于共同收入,分居时主张分割一般不能得到支持。当然,双方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请求分割。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男女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责任。一方可要求未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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