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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煜律师
执业资质:1330320**********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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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周鑫煜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8人看过
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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