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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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租赁房屋中火灾事故损失责任分担

发布者:李岩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3249人看过


案例评析|租赁房屋中火灾事故损失责任分担

火灾案件事实对于火灾事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认定至关重要,需要在火灾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逐一分析论证法律关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本期推送一则房屋租赁中火灾事故民事责任认定的案件,供读者参考。

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高赟


案件事实:

2012年4月24日起,方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公房出租给张某居住使用;方某提供窗机、热水器、家具。此后一直续租,每年签订了新的《租房合约》。双方约定房屋、水电设施以及租用家具等的自然损坏、维修费用由方某负责,属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张某承担等等。该合同签订后,张某已向方某支付完毕两年的租金22800元,另有之前已支付的押金800元仍作为新租赁合同的押金使用。


2015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案涉房屋发生火灾。2015年12月7日,鼓楼区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中主要烧损房间内的家具、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案涉房屋东侧房间内床铺,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起火灾不仅烧毁了案涉房屋及房屋内物品,也造成周围邻居的财产损失。2015年11月19日,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方某在鼓楼区中央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共计赔偿六户邻居26945元。后方某认为张某在承租案涉房屋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安全地使用、管理案涉房屋,造成火灾,诉请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损失26945元并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涉房屋火灾责任认定的问题。首先,案涉房屋属于公有住房,方某使用之后未改变过电气线路状况。2012年4月,方某向张某交付案涉房屋后,张某一直正常使用至火灾发生之前。张某儿子曾某虽然在鼓楼区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中提及案涉房屋可能存在电气线路老化问题,但张某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曾某在鼓楼区消防大队前后两次询问中对于是否向方某反映过电气线路老化问题的表述不一致,因此即便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形,张某作为承租人也应当及时将此情形告知方某,而张某未进行告知,应承担相应后果。其次,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的责任人是方还是张但根据鼓楼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案涉房屋东侧房间内床铺,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鼓楼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亦载明:案涉房屋北侧窗户过火烧损,东侧房间内电气线路较多,南墙下的跑步机的连接线外部绝缘层烧毁,线路未与插座相连接。床头柜残留物中发现手机充电器,充电器线路断裂等等。起火点部位没有方排的线路,张之子曾出门时没有拔掉电气线路,存在不安全用电行为,引起火灾的原因很有可能在于张不安全用电,且接线板是张在网上购买,安全质量存疑。因此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无论是接线板还是手机充电线,二者均是张所使用,张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上述不安全用电行为,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张在承租案涉房屋过程中对于消防安全方面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应对案涉房屋发生火灾承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问题。作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房屋因发生火灾波及周围邻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与邻居协商等方式支付了26945元,该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方芳在支付了该款项后有权向张进行追偿。关于要求张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案涉房屋因发生火灾受损,故张应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即将案涉房屋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所需费用由张承担。


律师评析:

火灾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明确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不明确的,通常表述为排除XX,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等。这并不意味着火灾案件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及责任范围问题。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上来看,由于火灾事故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明确认定起火原因。实务中,需要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火灾事故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消防部门火灾调查卷宗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认定,在此基础上运用证据性规则对案涉的法律关系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作者简介   

李福秋,男,硕士,律师、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原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大连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主要从事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7年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退役从事律师,带领消防法律团队专业从事消防法律、火灾侵权研究及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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