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得拒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发布者:李岩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729人看过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