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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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管用吗?

发布者:李岩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782人看过

请看一则案情:①

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

【分歧】

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借条复印件记载了还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时间。本案中,吴某因事实原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且有证人证言作为辅证。此乃客观上的原因,而不是吴某出于主观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

③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务小编提示:

?对于借据、欠条等法律文书,应注意保存字据的完整,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据,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原件及复印件。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对方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对字据的事实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并注明“此前欠条作废”,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或者销毁,或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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