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往往第一选择是加盟某个品牌自己开店,认为加盟比自己直接开店创业风险小很多,但往往签了合同之后或者开了一段时间的店后就发现上当受骗了,因此建议每个想要加盟创业的人,注意加盟里的那些坑!
案例:
2017年,景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乌煎道”餐饮项目,遂与联创公司联系了解相关项目,联创公司员工共在向景某某宣传、承诺时均承认为本次合作实质是加盟,在五月份合同签订后,联创公司与景某某确认“我签订的那个加盟合同是不是五月份”被告答复“好像是的”对此予以确认,在2017年5月9日聊天记录中,被告直接陈述“开业宣传是包含在加盟费内的”,“目前加盟费:创业店5.2万……”,均对本次合作对外宣传、承诺为加盟。
2017年5月11日联创公司与景某某签订《南京荣世联创定金合同(单店)》,根据该协议,本合同系为确保双方就“乌煎道”餐饮项目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区的合作协议签订,联创公司在收到景某某定金后为景某某保留在上述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的优先签约权至签订合作协议书。2017年5月15日,联创公司与景某某签订《服务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联创公司对景某某开店服务提供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2017年5月15日合作协议书签订的同日,联创公司与景某某还签订了《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联创公司授权许可景某某使用其餐饮项目相关标识“乌煎道”用于经营餐饮店面等,范围仅限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许可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
2018年3月,景某某在开店4个月后感觉联创公司提供的物料价格比市场价格高,产品口味、种类等市场反响差,生意一直没有起色,遂感觉公司存在欺诈,想要解除合同要加盟费用,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二审,判决联创公司与景某某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等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签订一年的期限,景某某实际开店4个月的情况,判令加盟商联创公司退还景某某剩余8个月加盟费4万余元。
加盟的定性:
加盟,一般日常用语,是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在法律上叫“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者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目前仅有一部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进行相关规定,法律上是这样定性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加盟者缴纳一定费用,使用特许人自有的一定品牌或者一些技术,限定在一定区域使用。
上述案件中,加盟商以加盟为悬窗,吸引加盟者加盟,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为企业不当目的和规避风险,人为将特许经营合同人为割裂,试图将合同性质变更为合作协议或者服务协议来避免法律赋予加盟者的合法权利。但是无论加盟商怎么费劲心机,最终经过代理律师的抽丝剥茧,使得法院认可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加盟会遇到哪些坑?
1、了解特许人是否是具有资质的特许人。
加盟前,加盟者第一应当想要了解要加盟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首先必须是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且自己持有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加盟者可以过去考察。有些加盟者签订合同时,加盟的主体是个人或者个体,这样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为个人和个体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另一个条件就是这个特许人,必须满足“2店1年”的条件,本律师就遇到过有的企业在当地开了一家店做的很不错,就有意让其他人加盟,但是自己却不满足持有2家店并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这也是不符合条件的,这样的企业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2、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2.1、注意保存协商期间的相关证据。签订合同签,加盟者肯定会跟特许人沟通了解洽谈,了解所有相关信息,这时候作为特许人企业往往各种承诺,各种天花乱坠。在这个阶段,本律师一般建议,加盟者要学会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企业对外的宣传广告、与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等都要作为证据长久留存。本律师就代理过一个案件,企业在与加盟者签订合同签,各种宣称双方的关系就是加盟,但出问题打官司以后,就说双方之间不是“特许经营(加盟)”关系,是其他类似服务、合作、培训等法律关系,即使当时说了加盟,也借口企业不懂法否认双方的加盟关系,这时候就需要加盟者举证双方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保留了上述相关证据,即使在维权过程中被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者也可以以“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
2.2、要求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30日提供《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应当自己主动提供,否则属于违法法定义务,因为特许人在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即使特许人未提供虚假信息,仅消极地对某些信息不予披露,也会导致使加盟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在特许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甚至赔偿损失。
2.3、明确合同名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本律师代理的多起加盟案件中,遇到很多起,加盟者说自己加盟,但是最后实际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合作协议书”等。这类案件在后期维权起诉,往往会发生管辖争议或者法律关系上的争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般是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一般的合同可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旦签订其他名称的合同,首先在立案时对方就会提出合同性质提出异议,从而对管辖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拖延。
另,在缴纳费用时,如果现场缴纳,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据,加盖公章,内容为加盟费或者特许经营费。如果自己转账,一定要备注加盟费或者特许经营费。其目的就是确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合同。
为什么要确定双方关系呢,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加盟者的利益,《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各种法定义务,只有认定特许经营,在出现维权甚至不想经营要回加盟费时,可以更好的举证特许人的违约行为,更多的要求特许人退还费用。
在合同签订时,本律师有遇到特许人既想要收取加盟费又想规避《条例》的约束,想尽办法的修改合同,甚至把一份加盟合同人为拆分成三份合同,一份是双方之间的合作、培训协议,一份是许可加盟者使用商标的协议,一份其他关于相关义务的合同,试图使法院改变合同定性。加盟者在遇到此类企业时,尤其要注意是不是遇到诈骗了,这类企业往往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把自己包装成具有资质的特许人企业,在收取费用后,不实质的培训(有培训也是就很简单的培训,甚至都是培训一些常识),往往仅仅走个形式,甚至有些企业标识授权的时候都没有获得商标的权利。
2.4、合同签订时必要条款一点要约定清楚,必要时请律师审核一下。根据《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含条例第11条约定的内容,同时约定加盟者具有一定的反悔权利,在这个期间,加盟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退回费用。另外违约条款也应着重审核,一些以骗取加盟费的企业,往往限制加盟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2.5、注意加盟后期的费用。很多企业不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却以后期供货赚取高于市场价的原料费为目的,一旦加盟这类企业,后期经营进货时,往往成本很高,导致最终经营不下去。
3、关于加盟的一些问题
3.1、我加盟以后,感觉做的不好,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吗?
答:可以,法律规定了加盟者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目的就是给予加盟者的一定的反悔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约定,比如经营3个月或者6个月不好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2、合同没有约定加盟者可以解除或者约定了解除的违约金很高,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我们叫约定解除权,法律规定的叫法定解除权。一般加盟者想要解除合同,本律师一般建议委托人依据《条例》第22、23条规定去解除,一般来说不是非常正规的特许人,一般很难做到22条约定的法定义务,据此可以特许人违反法定义务解除合同。
3.3、我签订的合同是《合作协议书》,且解除合同违约金约定很高,如果被认定为一般合同,是不是就不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果案件委托律师,律师会综合双方所有的证据,确定合同性质,即使最终认定为非加盟合同,按照一般合同,合同期满之前,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对方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一般法院也会酌情调整,也是可以退还部分款项的。
3.4、我的合同签的期限是3年,实际开店3个月,现在不想做了,能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答: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定。法院会考虑合同解除原因,有无实际开店并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依据,退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