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斯拉事件引发对消费者购买到瑕疵或者缺陷产品的思考
2021年4月19日,一位女性维权车主站在特斯拉车顶情绪激动大喊刹车失灵,引起各方关注。而该女性维权车主提出的关于车辆刹车问题,确实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目前事件尚未解决。笔者针对消费者对于购买的机动车存在瑕疵问题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简单整理了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1、关于机动车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消费者如发现产品存在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 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发现问题之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或者修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关于特斯拉回应产品质量问题是“新产品发现必经的一个过程”,显示特斯拉部分高层绝对的傲慢。如刹车确实存在问题,则产品已经不是质量瑕疵,而是存在严重缺陷,经营者依法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关于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继续等待最终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