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可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2021年4月9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公布一则通告:经警方初步调查,5日凌晨,涉事建筑物涉嫌被建安公司私自拆除,三名涉事人员已主动投案,警方已对事件以故意毁坏财产罪立案调查。
在很多拆迁行为中,没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的现象屡见不鲜,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赔钱了事,相关责任人员并没有收到任何责任的追究,这种情况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离。而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这一则通告,明显告诉拆迁人员,拆迁行为应当合法,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这则通告也给其他拆迁人员提个醒,莫要因为自身不懂法、觉得习以为常就可以胡乱作为,对法律保持敬畏,严格依法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