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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可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作者:黄贺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6次举报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可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20214月9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公布一则通告:经警方初步调查,5日凌晨,涉事建筑物涉嫌被建安公司私自拆除,三名涉事人员已主动投案,警方已对事件以故意毁坏财产罪立案调查。

在很多拆迁行为中没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拆除他人房屋的现象屡见不鲜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赔钱了事相关责任人员并没有收到任何责任的追究这种情况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离而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这一则通告明显告诉拆迁人员拆迁行为应当合法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这则通告也给其他拆迁人员提个醒莫要因为自身不懂法觉得习以为常就可以胡乱作为对法律保持敬畏严格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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