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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货”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逾期交货”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19年4月11日,达利XX(化名)与XX公司(化名)签订产品采购合同,达利XX向XX公司采购空调设备,合同总金额为XXX元,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合同内产品到达指定地点经检验合格且达利XX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50%,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且达利XX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60%,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达利XX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80%,审计完成后付款至90%,审计结束一年后付款至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达利XX延迟付款,经XX公司合理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迟一天,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如XX公司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达利XX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达利XX有权解除合同,万邦除了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外,还要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的根本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XX公司陆续供货,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0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虽然已经投入使用,但是达利XX认为XX公司供货延迟,且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于是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一)请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解除;(二)判令XX公司承担根本违约金XXX元;(三)判令XX公司承担延迟违约金38829.15元;(四)判令XX公司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空调折价50%与达利XX结算。

本所团队律师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后,提出抗辩意见:(一)涉案工程已经按时通过验收竣工,不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及理由;(二)本案不存在根本违约,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送货时间送货,不存在违约情形,根本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理由;(三)延迟履行金没有详细的计算明细;(四)折价50%没有法律依据。同时,XX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达利XX向XX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达利XX极力主张XX公司多次延迟供应设备,多次构成根本违约,达利XX辩称己方一直按期付款,累积支付XXX元,按照合同约定,己方已经超额向XX公司支付货款,XX公司要求达利XX继续支付货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南通崇川区法院在审理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XX公司是否延迟交货;(二)XX公司供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三)XX公司供货的总金额。

首先,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XX公司是否延迟供货。达利XX向法院提交了发货通知书、告知书、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己方的发货通知。XX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是想予以确认,但抗辩发货通知书和告知书上没有XX公司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达利XX按照发货通知书和告知书上面的时间要求XX公司供货的事实。合同中载明“根据甲方施工实际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一次性或分批发货,具体发货情况见甲方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1、□发货通知单;2、□电子邮件或微信通知后3日内发货,并保证货物于2日内到达交货地点”,该条中,两处“□”均未勾选。达利XX和XX公司就通知发货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达利XX主张XX公司逾期交货,前提是XX公司未在达利XX通知的规定日期内交货,因此,达利XX需证明其通知XX公司交货及交货通知达到XX公司。聊天记录中,达利XX根据工程进度向XX公司发送“发货单”或“发货通知单”等9个催发货记录,但是能够与达利XX提供的纸质发货通知单向对应的仅有三分,且达利XX无法提供上述聊天记录中电子发货通知单的具体内容,所以,聊天记录中的发货通知单能否与达利XX提供的11页的纸质通知单相对应无法证明,也无法证明达利XX发出供货通知的具体时间及通知到达XX公司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达利XX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XX公司通知发货的具体内容,也不能证明其要求XX公司供货的具体日期,因此,其主张的XX公司逾期交货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本院难以认定。

其次,关于空调参数的问题。达利XX在庭审中明确认为空调参数不符。XX公司提出抗辩,空调参数和型号都明确标注在空调铭牌上,如果达利XX认为参数不符,在验收安装是就应该发现。达利XX在2020年6月19日发出告知书要求更换,但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该更换告知书的时间远远晚于交货时间,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达利XX主张XX公司空调参数与合同不符,法院未能采信。

再次,根据法院查明及双方在庭审现场确认,XX公司根据合同价款计算供货总金额有事实依据。达利XX与XX公司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有效。达利XX主张XX公司违约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XX公司的反诉请求,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根据工程进度。现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符合竣工验收合格的付款节点,审计的目的在于确认工程价款,本案的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考虑到审计的合理期限,在等待审计结果有失公允。合同约定的审计结束一年后付款至95%的节点尚未届满,最后的5%的货款亦未到付款节点,故达利XX现应支付的货款为XXX.72元×90%-XXX元=XXX.35元。

关于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未能明确催告的具体日期,崇川区法院酌情自XX公司提起反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后开始计算违约金,以714851元(收到发票金额XXX元-已付款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合同虽然约定总价款的1%为上限,但是与有关XX公司的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XX公司主张至实际交付之日亦不超过达利XX实际损失,故法院对该上限不予认定。

最终,崇川区法院认定,(一)驳回原告达利XX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达利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XX公司货款XXX.35元;(三)反诉被告达利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日内支付反诉原告XX公司违约金(以714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是实际给付之日至);(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此案例可见,关于逾期交付或者逾期供货的违约金请求,甲方亦需要承担“通知乙方发货”及“发货通知到达乙方”的责任。否则,无法证明乙方逾期交货,起违约金请求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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