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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6日 9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案情简介

2011年郑某、刘某和包某合伙,分别出资500万元、250万元和500万元。2011年8月6日,郑某向张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张某射阳洋河经营入股金捌拾万元整,此股列入郑某名下参与分红与亏损”。

2014年3月12日,郑某(甲方)、刘某(乙方)和陈某(丙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资源合伙经营洋河蓝色经典射阳特约总经销,总投资壹仟肆佰万元整,各自占投资总额的40%、20%、40%。第三条约定合伙期限暂定为二年。协议约定丙方承诺在本承包协议有效期内承包经营洋河蓝色经典射阳特约总经销8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规定的所有业务,丙方上交承包款由甲、乙两方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甲方2/3,乙方1/3),上缴时间及上缴金额分别为:2014年农历腊月28日上缴2014年承包款合计300万元,2015年农历腊月28日上缴2015年承包款300万元。另约定丙方承包期暂定为2年,两年后甲乙如提出退股,丙方应以现金方式无条件归还甲乙方全部股本金,分别为郑某560万元,刘某280万元。

2014年3月12日,丙方陈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郑某股金伍佰陆拾万元整”。同日,出具欠条两张,分别载明“欠到郑某股金分红款贰佰万元整(2014年农历腊月28日归还)”、“欠到郑某2015年股金分红贰佰万元整(于2015年农历12月28日还款)”。

后,郑某、刘某和陈某合伙经营破裂,经过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郑某、刘某和陈某的合伙协议于2016年3月11日终止,陈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郑某股金560万元和400万元的分红。

张某认为,郑某等人的合伙关系及分红比例有相应的收条佐证,且经过生效判决确认。故郑某的560万元股金中含有张某的80万元股金及分红款9.6万元(80万元÷500万元×60万元),郑某400万元的分红款中含有张某的分红款64万元((80万元+9.6万元)÷560万元×400万元)。介于郑某曾于2019年12月30日返还张某16万元,郑某应当返还张某股本金80万元及分红款57.6万元(9.6万元+64万元-16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郑某的560万元出资款和400万元的分红款,结合郑某(被告)提供的2011年收据,记账凭证,第三人刘某陈述及郑某的陈述,能够证明该出资额系由2011年郑某出资的500万元及利润作价加入新的合伙。张某提供的收条,结合郑某的陈述,能够证明500万元合伙款中,张某出资80万元。郑某、张某和陈某的合伙关系经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郑某依法享有560万元股金和400万元的分红款。基于(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股金及分红款的计算方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持,故作出(2020)苏130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张某股金80万元、分红款57.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中,郑某提供新的证据:1、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再审,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当予以中止;2、郑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郑某在索要款项的过程中,已经告知张某该案由射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已经向张某告知。

二审法院查明,2020年1月1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4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7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民辖54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审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要求郑某返还股金及利息的前提是郑某从案外人陈某处取得股金及相应的红利。郑某、刘某和陈某的合伙协议纠纷已经提起再审,正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张某要求郑某返还股金及红利的条件暂不成就,故张某要求郑某返还股金及红利的请求暂不支持。待郑某返还股金及红利的条件成就时,张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被依法提起再审,不发生法律效力。郑某能否从陈某处取得560万元股金及400万元分红尚未可知,故张某要求郑某返还股金及分红的条件尚未成就,依法未能得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云依法撤销(2020)苏130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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