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店面转租后承租人不履行续租行为致使店面被收回,要求转租人承担损失被驳回
原告与被告系同行,同在某家装市场从事经营工作。2020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将涉案商铺店面及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价款2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转让款。《店面转让协议》同时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和厂家对接,进行品牌经营权的变更。
原告继而经营涉案店铺直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及其配偶催要剩余6万元转让款,以及催促原告与厂家对接进行品牌经营权变更,原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继续与厂家进行对接,进而享有品牌经营权。因原告不配合进行品牌经营权的变更,2021年3月31日,原告因品牌经营权到期无法继续经营,产生利益损失,进而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转让款,将原告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员工、水电、物业、公摊等经营成本计算在内,要求被告承担。同时拿出一份被告与店铺所有人某某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上面载明“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视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店铺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以此为依据认为被告无权与原告签订《店面转让协议》,其无法继续经营,该协议无效。
本案律师介入之后,提出观点: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将剩余租期使用权及对应品牌加盟费整体转让给被告;三、涉案店铺租期届满后应当由原告与某某公司自行洽谈房屋续租的问题,与被告无关,原告陈述的因为店铺所有权人向原告主张权利致使《店面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并不存在。同时,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立即支付剩余的6万元转让款及延迟履行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与某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7.12.1至2020.11.30。原告与被告于2020.10.23签订《店面转让协议》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店面剩余租期不多,原告对于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应当是明知的。法院认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由原告出面与某某公司协商承租事宜,而不是原告认为的由被告继续继续履行租赁事宜。关于《店面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与某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禁止转租行为,但是该约定并不影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实际上,原告经营涉案店铺至2021.3.31,然后因为原告和被告均未向某某公司协商租赁事宜,某某公司于2021.5.12日发出催告函,要求返还商铺。法院查明,原告实际经营店铺5个月余,后于2021.3.31停止经营,而某某公司于2021.5.12才张贴催告函,要求限期搬出,可见原告是否继续经营与某某公司是否张贴催告函并无直接联系。因为合同尚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主张,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店面转让协议》依法有效,被告多次催促原告配合进行品牌经营权变更,原告不予配合。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店面无法继续经营,被告亦丧失后期协助原告承租的可能性,故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6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不仅无需向原告返还20万元的转让款,同时提起反诉,让原告承担了继续支付转让款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