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下班后聚餐,同桌饮酒人未进到注意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曹X、张X近亲属张X成生前与臧X、吴X、张X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四人在苏宿工业园区孙记大锅台吃饭,吃饭期间四人均饮酒,每人约喝了一瓶黄酒,饭后臧X、吴X、张X与张X成在饭店门口闲聊,后臧X、吴X先行打车离开,张X与张X成最后离开。19时24分许,张X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路牙石后失控自摔,致使车辆损坏,张X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张X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路试标准,该车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2月28日,张X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张X成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事故发生,其他饮酒人躲之大吉,根本就没有以张X成朋友身份到张X成家中探视。为此作为张X成的父母曹X、张X十分不满,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诉讼。
代理之后,代理人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合理注意之义务,即饮酒时不劝酒、提醒他人适量、阻拦他人过量,酒后应避免共同饮酒者陷入危险境地、将共同饮酒者安全送达住所等。未尽该合理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存在过失,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后驾驶车辆是一种危险活动系生活常识,张X、臧X、吴X作为张X成好友,明知张X成是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而未予劝阻、制止,也未将张X成安全送达住所,违反了共同饮酒者的相互关照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张X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及醉驾所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应当有清醒认识,在参与该娱乐活动中仍过量饮酒并酒后驾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臧X、吴X、张X在一审庭审中均不认可各自为酒水提供者,综合分析臧X、吴X、张X在本次饮酒聚餐中的地位、作用及与张X成分开的时间,过错责任比例为吴X5%、张X5%、臧X4%。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判决臧X、吴X、张X分别按照人身死亡赔偿总额的5%、5%、4%,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酒文化确实是中华文化之一,朋友聚餐喝酒确实是人生快事,但在聚餐中应当适当饮酒,不劝酒、不过量饮酒。本案中死者二十来岁,正值青春年少,饮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确让人惋惜。但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这种结果往往会给自己给亲友带来伤害,也是自身不能接受的,因此饮酒不开车应当作为红线牢记在每位司机心头。另外,作为朋友,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到朋友身份,反而逃之夭夭,确实让人对其人品产生否定性评价。即便基于道义,也应当在自身能力允许范围内予以适当照顾。总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各位牢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