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驳回
罗X、葛X因与被执行人胡XX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对被告胡XX申请强制执行。宿迁市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胡XX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土地上的所有苗木、盆景。
胡XX向法院提出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对宿迁市宿豫区土地上的所有苗木、盆景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胡XX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胡XX与胡XX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苗圃转让协议有效,确认院内54亩苗圃归胡XX所有。理由为胡XX已与案外人宿迁市XX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且和胡XX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胡XX将土地上的所有苗木、盆景全部转让给胡XX,胡XX支付35万元的转让款给胡XX。因此,法院在2019年8月28日依法作的执行裁定书属于执行查封错误,查封的财产属于胡XX个人所有。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分析:
1、胡XX与胡XX之间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胡XX与胡XX系父女关系,在执行过程中为了规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达成的相关协议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刑事犯罪。罗X等人起诉被告胡XX,在2019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在2019年8月20日对54亩的土地进行查封。胡XX与农林园签订的协议约定承包期是2014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其经营的54亩苗木及附着物均属于胡XX所有。法院在执行中多次要求被告胡XX申报财产,均没有相应的财产申报。胡XX现在提出胡XX在2019年5月26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与胡XX重新签订新的转让协议,将涉案土地财产以35万元转让给胡XX,属于明显转移财产;
2、胡XX与胡XX签订的协议约定价款总计35万元,本案通过执行局在对54亩土地鉴定价格为152万元,基于低价转让及胡XX与被告胡XX系父女关系,双方明显是恶意串通,胡XX在明知被告胡XX在被执行的情况下,与被告胡XX恶意转移财产,触犯拒执罪,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为:胡XX胡XX在明知此情况下,仍与胡XX签订《苗圃转让协议》,双方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其次,本案中,胡XX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自然农园上的苗木经鉴定部门鉴定价值为XXX元,而胡XX以3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胡XX胡XX,胡XX无证据证实该受让价格合理;再次,胡XX对于其以35万元的价格受让涉案财产,其并无证据证实已实际支付该款项。最终法院驳回胡XX胡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执行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很多人觉得没什么,殊不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本案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但法院仍然裁定其恶意转移行为不成立,执行上述财产。在此律师也提出: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就觉得可以躲避法律追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因为自身不懂法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