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贺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14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司法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被撤销,当事人挽回百万余元损失
2017年6月3日江苏XX公司与宿迁XX公司签订《某一小区市政及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宿迁XX公司施工该小区的雨污排水工程,后宿迁XX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工程完工后江苏XX公司拒不审计,拒不支付工程款,后宿迁XX公司将涉案工程款对应债权全部转让给罗X,罗X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江苏XX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期间,为查明江苏XX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款最终数额予以司法鉴定。但宿迁某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数额为270余万元,与罗X自己委托的具有甲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江苏某信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504万元相差巨大。
本案事实部分争议最大的,就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的数额到底是多少?两家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完全一致,故为使一审法院能够清楚明白的弄清楚某天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错误之处,罗X请求专家辅助人员就某天鉴定公司在一审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了51项异议事项,并要求某天鉴定公司予以逐一复核。
直至罗X收到一审判决书,某天鉴定机构从来都没有对罗X提出的51处严重失实的反馈意见予以回复。而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该鉴定报告。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仔细阅卷,认为本案一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实际鉴定人员与鉴定报告加盖印章人员不一致,实际鉴定人员根本没有鉴定资格,故最终导致鉴定报告错误百出,误差近乎一倍,高达上百万元,如鉴定报告不被撤销,将导致严重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2.0.6: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按照该项规定,案涉工程争议价款悬差近一半,悬差金额227余万元,属于争议标的较大项目,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项目组。
而本案实际鉴定人臧某没有取得造价师资质,无资格从事造价鉴定工作,也未在鉴定书上盖章签字,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6条、3.1.4条规定。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某天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51条异议,没有组织任何复核。
最终经二审法院判决:宿迁某天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本案需要对工程造价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是非常普遍的鉴定工程价款的方式,而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基本上都会被人民法院采纳。但是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等往往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一旦没有该专门知识或者对此一知半解,往往会极大损害自身合法权利。就如本案而言,施工人投资400余万元成本,但司法鉴定报告才给出270万元,确实让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领域的权威性产生质疑,为此经依法取证、调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才发现本案确实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报告竟然是一个没有任何鉴定资质的人员出具的,让人大跌眼镜。在此也要提醒鉴定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数额巨大可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此,也希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能够坚守:中立、客观、真实、科学的鉴定原则,让每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百姓感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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