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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本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4次举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就其交通肇事一案,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现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属有证驾驶,未饮酒,未疲劳驾驶,未超速,完全出于疏忽大意,因此无主观恶意。

根据案卷材料可知,刘某持有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1],2007年11月13日申领,到2013年11月13日到期,因此事发时(2012年5月2日)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准驾车型B2型,也符合事发时所驾驶的车型要求,根据其供述,事发前在单位吃的饭,此后一个多小时后事发[2],因此也不存在疲劳驾驶的现象。被告人本人供述在中午吃饭时也没有饮酒[3],根据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2]第1930号《酒精检验报告》显示,刘某均未饮酒[4]。根据车速鉴定,事发时车速为14.8-15.4公里每小时[5],刘某车速缓慢,并未超速。刘某事发当时一直关注左侧一辆骑电动车的,怕碰到他,才忽略了右侧的被害人[6],因此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无主观恶意。

二、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表现。

事发后,刘某主动打120、999、122等电话进行请求急救及报警[7],积极抢救被害人,在现场一直等待救助和交警处理,因此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且这一系列的行为也表明其已经认定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到案后一直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8],因此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刘某及所在公司能主动积极赔偿受害者。

事发后,刘某所在单位一共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44万赔偿金,该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41万元,总计赔偿金额85万元,上述赔偿金均已经赔偿到位,从而减轻了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因此对刘某应从轻处理。

四、刘某父母年老多病,膝下两个孩子均需要刘某赡养和抚养,故不宜对其判处实刑。

根据被告提供的由剑阁县鹤龄镇人民政府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父亲刘XX年过六十,体弱多病属半劳力,母亲郭XX因长期患风湿病至下肢病瘫,生活不能自理,其姐姐刘XX不幸于2007年在浙江省务工时因工死亡,其子刘XX6岁在校读书,妻子于2008年离婚外嫁。因此,其父母、幼儿都靠刘某一人养育,家庭非常困难,望贵院本着人文关怀的人性化考虑判决其缓刑。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系初犯,无主观恶意,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表现,驾驶中无酒驾、无超速、无疲劳驾驶和其特殊的家庭境况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理,判其缓刑,被告人定将用实际行为回报社会,在以后工作中以此为戒,勤勉认真,不再犯错。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春利律师

2012年 10月20 日

撰文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资深刑事辩护专家、律所合伙人

罗春利律师

[1]书证,刑事侦查卷宗第69页,刘某的驾驶证。

[2]被告人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6页,第11页。

[3]被告人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6页。

[4]书证,刑事侦查卷宗第20页,及鉴定结论,酒精检测报告。

[5]鉴定结论,刑事侦查卷宗《图像检验鉴定意见书》第1页、第2页。

[6]被告人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4页,第10页。

[7]被告人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3页、第9页、第20页。

[8]被告人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17页、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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