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只做刑事,专注大要案。
13811110161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马路杀手”张明宝,该当何罪?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911次举报


一、案情介绍




7月2日,《杨子晚报》报道了南京司机张明宝于6月30号晚醉酒驾车连撞9人,致5死4伤,死者中包括一名孕妇, 肇事司机现被刑拘。据查,张明宝系个体施工队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张明宝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酒标准的近五倍。(新闻链接是:http://news.sohu.com/s2009/nanjingcrash/)张明宝名下共有三辆车,松花江面包车、宝来和一辆别克,从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粗略统计一下,仅其名下一辆宝来,超速记录就达到了39起,此外还有不少次闯红灯。



二、法律分析



因本案的特殊性,对于肇事司机张明宝的定罪罪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有人认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张明宝撞第一个人属于交通肇事罪,撞此后的8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罪名的定性直接影响对张明宝的量刑,所以对本案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如果定为交通肇事罪,虽然有逃逸行为和严重情节(5死四伤),但仍然构不成“因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也只能在3年以上7年以下定罪量刑。但如果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种严重情节下,很可能被判死刑。



笔者认为,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去认定罪名。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张明宝驾车车速在合理限度内(笔者认为,最高时度在限速的一倍以内),如果连撞9人发生在一刹那间,9人距离很近,张明宝撞了一人后,在酒精的作用下根本来不及反应(收油门和踩刹车),车辆在惯性的作用下转眼连撞另8人,这种情况,应定其交通肇事罪,在3到7年内从重处罚。第二种,张明宝以近乎疯狂的速度(笔者认为超过限速的一倍以上),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方(岔路口)行进,即使是瞬间撞9人,也应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超速已成习惯且发生严重后果,故应在3到7年内从重处罚。第三种,张明宝撞击一人后,有足够的时间(笔者认为一两秒足已)做出补救行为,即收油门和踩刹车,如果做出补救行为则应定为前两罪,如果没有做出补救行为,则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两罪,从一重罪处罚,根据本案的严重性,应判死刑为宜。



三、反思



在大部分省市出台的交通法规中,都明确了只要超速除了罚款之外,还要最少扣3分,达到满分12分后将重新学习培训考取驾驶证。本案中,张明宝不到三年39次起超速记录,平均每年13次,试问如果实行罚分制度,张明宝要每年学三次考三次才能继续开车。笔者搜索江苏相关交通法规,未找到相关超速罚分规定,可见纵容张明宝屡屡超速违规的幕后真凶当属于交通法规的缺失。对于一个腰缠万贯的张明宝来说,一次超速罚款二百元相当于在牛的身上拔了一根毛而已,可能张明宝本人反而对自己大肆超速、屡被罚款的记录还津津乐道,甚至作为在朋友面前炫耀的“谈资”呢!我们不禁反思,这五条半人命到底是谁害的呢?超速、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起因,醉酒后超速则无异于“马路杀手”,抓紧完善交通法规,及早挽救众多不特定的无辜生命吧!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首都大律师网:http://www.010864.com


                                              

2009-7-2

罗春利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3811110161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9年 (优于97.6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2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790分 (优于96.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9篇 (优于98.55%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春利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3177 昨日访问量:2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