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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马忠富是否该作精神病鉴定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481次举报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刑法理论和立法精神应当成为司法依据!


    一、案件索引


    近日《云南网》一篇报道《律师因审判程序有问题叫板云南高院终审判决》讲述了一个叫马忠富的犯罪嫌疑人,因故意杀人被两审终审判处死刑。上述事实并非争议焦点,毕竟“杀人偿命”,自古有之。而引起司法人士关注的则是另一个角度上的重大问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的合理怀疑该不该被鉴定排除?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就可以随意“上下”?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如何得到真正捍卫?


    二、法律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上述三条规定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犯罪,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两种主观意识形态才能谈得上构成犯罪,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却造成了危害结果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例如“意外事件”和精神病人犯罪。

    我们知道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犯罪,是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法条里提到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这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综上,精神病人犯罪如果要得到“免刑”必须要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法定程序,而要经过这一法定程序一定要经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需要查明案情”和“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从而决定给予鉴定的“资格”。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案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的确是精神病人,那么,只从程序上讲,他的生死取决于审理法院是否决定给予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了,的确是精神病,无罪免刑;不鉴定,故意杀人属实,死罪难逃!


    三、本案分析


    本案中,有理由相信马忠富在作案时极有可能是精神病发作。依据是:


    (一)、据报道:“村民们都评价马忠富‘不爱说话,也不惹事,一个老实巴交的人”,这样一个人去杀人落差太大;


    (二)、据报道,事情起因是“马忠富的妻子被村民马玉生赶的牛撞了腰”,“家人因砍伐山中树木被马玉生之兄揭发”,这样的理由就能让马忠富去杀人有些荒唐;


    (三)、村民7人出具亲自签名的“揭保书”,证明:马忠富的母系家族中,其外公患有精神病,思维经常处于失常状态。其舅舅白登福曾经因杀死妻子被刑拘,后被鉴定为“间隙性精神分裂症”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终被释放回家,后又自杀身亡。其二姨妈也经常处于疯癫状态,医方鉴定为遗传性精神病。据此,马忠富犯下凶案后,当地村民和律师,都怀疑其患有遗传性精神病。


    基于上述原因足以有理由怀疑马忠富很可能是个精神病人!但,这样巨大的可能性,这样关乎一个人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案件,红河州法院、云南省高院两级法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做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鉴定申请一定要得到支持”等理由坚持“判决是合法的”!


    基于本案,笔者认为,任何法律规定都只能是原则性的、概括的,由于法律事实错综复杂,各种新情况新事物千变万化,要求法律对各种情形都要加以明确规定是个美丽“幻想”。女厕所男人不能上,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吗?我找遍了法律规定都找不到,那么如果男人经常上女厕所就不能给予处罚吗?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不能“司法”了吗?非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依据客观规律、生活常识、道德习惯、逻辑推断,结合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立法精神是可以合理“解决”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排除马忠富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合理怀疑,这是对犯罪量刑(尤其是死刑)“慎刑”的立法精神在司法程序中的“准确”执行,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尊重和审慎,是对“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实体正义的真正捍卫!只有程序真正“正义”了,实体才可能真正“正义”。


    作者: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源自:首都大律师网http://www.010864.com


                                            

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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