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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对房地产开发和营销的影响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832次举报
一、物权法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应引起注意。


    1、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意: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不能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益。共有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过道、门厅、公共晒台等。


    2、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绿地归属于业主所有是有例外情形的,也就是如果明示地为个人设定或者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属业主共有的。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时要特别对绿地的产权作明确宣传和登记,这样就可以排除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在任何条件下都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毫无商量。


    3、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车位的归属灵活性较大:A、可出售给个人、公司;B、可随房附赠;C、可出租给业主或他人。


    业主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权仅限于同等价格、同等条件并不改变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


    另外: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收入归业主所有,但实现这些收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安或者车辆管理员工资)应从收益中支出。


    二、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注意:住宅用地的续期是无条件的,自动的。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要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只可参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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