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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是否该为非法广告担责?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11次举报

    因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郭德纲近日被一名北京市民以“虚假宣传”告上了法庭。早在06年四月该广告被披露没有批号,并得到了北京市工商局的确认,但直到今天,由郭德纲代言的这一广告,仍然堂而皇之地在北京城里招摇过市。一时间“平民偶像”郭德纲涉嫌非法广告的报道辅天盖地,那么郭德纲是否对这一非法广告承担责任呢?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郭德刚不该为其代言的违法广告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广告主一般是生产厂家或者产品代理公司、企业等需要销售产品的主体,广告经营者一般是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生产广告产品的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一般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的经营者。根据广告法上的定义,郭德纲既不是广告主,也不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仅是为创作广告而为上述三者雇用的演员,所以虽然郭德纲代言的广告是非法的,但其不应对此非法广告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该是上面三个法定主体,而不能扩大这个主体。


    郭德纲虽然依法不该对此事担责,但从合理性看,从收益和风险、收益和责任相对等的法理原则上讲,郭德纲对此事理应负有责任。我们知道知名的明星、演员的出场费都很高,要让他们代言什么产品的广告收入当然不菲,那么赚那么多钱却不为社会、为公众承担一点注意义务显然不合适。但不是所有的广告演员都应有此义务,在广告中的一些群众演员,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很差,广告的收入低廉,能够借助的手段很少,所以让他们承担对此类广告的注意义务不尽公平。明星则不同,他们有实力、有条件、有能力对这点小事作完善的调查核实。实质上也花不了他们几个钱,也耗费不了什么精力,更谈不上兴师动众。就以此事为例,郭德纲只要吩咐别人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公开查询网页上(http://www.bjda.gov.cn/resource/fdais/index_bjsp.jsp)输入该产品名称,便可轻而易举地完成查询,也会易如反掌地知道实情,从而避免群众上当受骗。所以这些名演员在做广告大把赚钱的同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核查义务,是有条件,有必要的,更是合理的。


    此事的出现怪就怪在我国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法制的滞后,我们应及早立法增加规定,对明星演员在为广告行为时附加特定义务,以扼制明星广告给社会、给百姓生活造成的破坏力,从而促进明星与百姓的和谐,百姓生活的和谐,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4月19日


    首都大律师: 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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