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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费大降价,百姓乐开怀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67次举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后,法学界对其合法合宪的质疑声一片。笔者却为之大喜,因为笔者看到了新办法必将给法治带来勃勃生机,其最大的受益者是老百姓和律师,间接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办法施行后,老百姓将对“打官司就是在打钱”的看法会有一定的改观,也不会再惧怕一审又一审的收费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会再因为承担过高的诉讼费用不敢在诉讼中解决财产问题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取10元的诉讼费,更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维权的支持。所有这一切,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老百姓。此举将一定程度上唤起百姓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美好愿望,必将掀起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潮,可谓大得人心,是一部不同凡响的“良法”,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这绝非危言耸听。老百姓法律意识增强了,敢于维权了,法律秩序、经济秩序才能繁荣发展,有条不紊,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有序,法治进程当然也会飞速前进。这是一个逻辑演变,一环顶一环,后浪推前浪。


    老百姓愿意打官司了,诉讼案件必然增多,律师的案子自然也会多起来,所以新办法的另一个受益者就是律师。当然,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就已经非常混乱,“黑律师”、“准律师”、“法律工作者”有多少都在顶着“律师”的帽子混水摸鱼,如果不加治理,到了那个时候律师的日子也不见得会更好过。


    法院和法官身上的担子会更重。打官司的多了,法院立案的当然就大增,法官会更忙了,这就需要再增加法官的人数,否则难担重负,也难保证案件的质量。不过,任何改革都要经历“阵痛”,相信持续一段时间便会雨过天晴、柳暗花明。


    相信,法治的春天必将提前来临。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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