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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就“诉讼诈骗”案采访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2次举报

伪造9起诉讼案诈骗处理偏轻引起争议

  为了躲避债务及日后与妻子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自己有利,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地税局干部张峰于2003年分别向九个企业主朋友出具欠条,虚构事实并草拟好民事诉状,请求九个朋友以原告身份将自己告上法庭,骗取法院九份判决或裁定,事情败露后,法院不得不撤销这九个判决,他本人成为国内“造假案”最多的人。这九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80万元。并导致法院在执行之后张峰拿回拍卖房产的价金余额84万余元。
  四年后,张峰伪造借款案的内幕被知情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张峰于今年8月22日被抓获。
  11月16日下午,“伪讼案”主犯张峰被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九名被告人中除李某与章某有立功或自首情节免除处罚外,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被宣告缓刑一年。

为逃债伪造九起案件四年无人知晓

  今年47岁的张峰原是玉环县地税局楚门分局的干部,五年前,他的妻子吴某下岗后喜欢上了赌博,发展到嗜赌成命,结果欠下巨额赌债。
  借钱给吴某赌博的陈某等人上门找张峰夫妇还钱却要不到钱,就一纸诉状将张峰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欠款将近18万元。
  被妻子牵连而成了被告的张峰,觉得要和妻子离婚并且一定要留一些钱在自己手上。
  于是,在陈某等人诉张峰夫妇的诉讼开始之后,张峰请李某、章某等九个企业主朋友帮忙,分别向他们出具了共计钱款近380万元的欠条,虚构了借款事实并起草拟好民事诉状,指使李某等九人以其欠款为由,先后以原告身份于 2003年9月30日至 2004年3月23日向港北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
  自2003年的 10月27日起,张峰与李某等九人利用伪造的欠条,总共向法院起诉债务共计人民币361.5214万元(其中20万元系张峰欠章某真实的借款)并被判决或调解由张峰归还。
  2004年8月30日,张峰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解除了张峰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并把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张峰。身无分文的张峰在这场离婚诉讼中没有要妻子给付女儿的抚养费,也没有分任何财产给妻子。
  张峰离婚后,除章某外的其余八人均先后将执行受偿额归还,张峰总共领到了人民币84.66万元的房屋拍卖余款。
  当初代理陈某起诉张峰夫妇的律师始终觉得案件可疑,在斟酌了多年了,最后决定将案情向检察机关举报。
  2007年10月17日,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及帮助伪造证据罪起诉张峰及李某等九人。 11月6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轰动浙江的大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法官:诉讼诈骗增多立法尚无规范

  民事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一些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假债务、恶意串通等隐瞒事实,表面上看是正常的民事诉讼,背地里通过各种“运作”,最终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裁判,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应当属于他们的财产和相关权利,或者使自己的债务得以免除。这种新类型的犯罪该如何处罚?
  判决结束后,记者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采访了主审法官马明毅庭长,马庭长介绍说类似张峰这种诉讼欺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理论与实务界看法始终不一致,大致上有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抢劫罪说、妨害司法犯罪说等各种观点,目前尚无立法对此种行为作出规范。

  律师:呼吁人大立法以诈骗入罪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诉讼诈骗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妨害作证罪的处罚较轻,往往起不到震慑犯罪的效果。罗律师认为根据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性质,以诈骗罪去定性和量刑更为合适,也能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现代刑法原则。
  罗律师告诉记者,一个新的问题是,诉讼诈骗并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客观要件,有别于一般的诈骗,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现阶段以诈骗罪对此类行为定罪,尚不能顺理成章。
  罗律师呼吁,全国人大有必要出台刑法修正案增设诉讼诈骗罪的罪名,并列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写入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扩大对诈骗罪“骗取”的对象为包括法院司法裁判文书在内。

  学者:应确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刘金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案判决张峰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通过刑事处罚,转而使受害人的损失可能获得补偿,否则,受害人在事前甚至在张峰的虚假诉讼过程中,都很难依法阻止张峰的行为;而且,假如张峰事后将财产挥霍殆尽,受害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维护。
  恶意诉讼者在诉讼过程中大多请求以调解方式,通过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所谓的纠纷。而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制作的调解书,受害人是案外人,检察机关又无权抗诉。与之相关的法律制约机制,远不足以威慑恶意诉讼者。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和制裁恶意诉讼。具体来说:
  一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增加规定:案外人如果认为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且诉讼系出于故意的,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是赋予案外人在诉讼终结后申请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调解书的权利。
  三是确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从经济利益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5日周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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